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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工商局出手啦!

发布日期:2016-08-23 16:53:36 浏览次数:107

  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

  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自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社会上出现职业打假人专门购买“问题食品”索赔的现象越来越多。

  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即使买到几元的过期食品,职业打假人也可能获得“保底”1000元赔偿。

  正因为此,近年来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队伍不断壮大,从过去的小打小闹到今天的成群举报,从单一的食品领域拓展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

  随着投诉举报案件数量的逐年猛增,如何处理好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已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

  特点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与一般消费者有所区别。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商品专业知识,懂得投诉举报、司法诉讼程序,不管专职还是兼职,职业打假人大都以赢利为目的,主要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具体而言,职业打假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利”字当头

  职业打假人从超市里发现问题食品,通常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一定数量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或者联系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达到获利的目的即不再声张。购买不为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于购买价格数倍的赔款。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职业打假人就会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其路径都是先民事后行政,然后多管齐下,直到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为止。

  二、投诉举报

  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问题食品,首先都是采用固定格式打印投诉举报信,连同购货凭证、产品照片等材料,以挂号信的形式寄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其实,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都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只是他们向执法部门、生产经营主体施压以达到索赔目的及获利的手段。

  至于执法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职业打假人则很少关注。

  三、相互通气

  据笔者调研发现,职业打假人并非单独行动,绝大多数都有同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

  他们专门从各大超市购买问题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赔。索赔成功后,再联系同行继续购买该问题食品,然后再投诉至当地监管部门并要求赔偿。

  四、不愿露面

  职业打假人在投诉时大都不愿透露姓名,调解过程也不愿露面。即使调解成功后,部分商家愿意给付赔偿款时,职业打假人也是要求对方将钱直接汇至指定账户。

  存在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监管部门一定要意识到,只要市场上有假货,就会有职业打假人买假索赔的生存空间。

  实践中,一些监管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在处理投诉举报时有时会“慢待”他们,或者语言、行为上易敷衍塞责,这就使得本应及时处置的投诉举报案件未能规范快速处理,给职业打假人复议或诉讼提供了借口。

  二、在处理程序上不完善

  有的执法人员在处理上级机关批转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时,仅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而对投诉举报人置之不理。

  有时是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导致推诿扯皮时有发生,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能及时有效处理,进而引起他们的复议或诉讼。

  三、在监管中履职不到位

  面对职业打假人的大量投诉举报案件,有些执法人员存在“散、懒、庸”等突出问题,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拖拖拉拉,效率不高,履职不到位,导致一些投诉举报案件未能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在心理上有惧怕行为实践中,有些企业和监管部门为了顾及“颜面”,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花钱买平安,满足职业打假人的高额赔偿要求。这样不仅降低了职业打假人的成本,也纵容了部分职业打假人的不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近日,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引发广泛热议。

  其中《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显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针对《实施条例》的条款进行修改,出发点主要是明确《消法》仍需细化的相关内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碰瓷”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碰瓷人”的行为。

  目前来看,《实施条例》第二条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公然跳出来发出声音唱对台戏的,往往是以此为“营生”的职业碰瓷打假人。

  他们甚至还提出,条例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相矛盾,实质上,这混淆了营利为目的与知假买假行为这两个概念,因为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是有范围的,限定在食品类的十倍赔偿;且食品安全法对于十倍赔偿并未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可赔十,《实施条例》与《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是基本一致的。况且一般消费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本文经由《超市周刊》张侠芳编辑

来源:网络